我们来看一个例子,现在有一个科学家,他发明了一台使用太阳能的永动机,然后决定成立公司,向外借资建厂。甲投资1000万元,成为了公司的大股东;另外一个投资者乙则借给公司1000万,成为公司的债权人。现在发生了不幸的事件,工厂竣工以后碰上一场大火,机器、设备、图纸,都被烧成了灰烬。这时候公司账上只剩下了500万的现金,那就是资不抵债,要进入破产程序。
按照破产清偿的排序,首先我们要偿还债权人的债务,所以乙拿到了剩下的500万。那现在问题来了,这笔债务是1000万,另外的500万该怎么处理呢?如果是有限责任,甲的最大损失就是自己的初始投资额,1000万元,这也就是所谓的股东对公司破产以后所付的一切债务,仅以其入股的数额为限,承担责任。而在无限责任制度下,甲投资者就需要用自己的个人财产,包括他的所有的私人存款和所有的流动和不动产来赔付这剩下的500万债务。
你试想一下,如果一开始就知道是无限责任制度的话,甲的投资意愿一定会大打折扣。因为我们人类最底层的需求是安全,如果一项投资会使得我们个人的其他财产的安全受到威胁,人们是不会投资的。
好,现在我们再进一步地思考这个问题,假设说把这笔1000万的股权投资,划分得很小,每股10元,发行100万股,你猜猜看会发生什么情形?如果在无限责任制度下,融资会变得更加难。因为对于每个投资者来说,投资10块钱,可能伴随着很大的风险。所以当你购买股票的时候,你必须收集所有的信息,包括现在购买了股票的人和未来可能购买股票的人的所有的信息,这样你才敢于决定是不是购买股票。这当然是不现实的。而在有限责任制度下,你的最大损失是确定的,就是10块钱,这就相当于一个保险,把你的损失限定在了你的初始投资金额。
